《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毁坏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车辆进行维修或者在维修后未达到排放标准仍上道行驶,且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餐饮油烟污染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监测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分表计电设施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二条 【大气环境差异化管控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不执行大气环境差异化管控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三条【重污染天气管控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